不该睡觉的设施在睡觉
临安一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月13日晚,天空下着滂沱大雨。这样的天气,往往也是有些企业偷排污染物的“好时机”。
当晚,临安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冒着大雨,展开了仔细的巡查。
晚上9点10分,当巡查到位于於潜镇昔口村的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时,进入厂区,监察人员发现了问题。表面看起来,该公司生产正常,但是污水处理设施却没有运行。这是怎么回事?
监察人员发现一名企业操作员正用水泵和软管,将一股黄色浑浊的水排入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里。走近后他们发现,雨水井的内井壁上,有一个圆形的口子,黄色的污水就从这个直径约半米的水泥涵管中流出去了,浑浊的污水还泛起一股异味。经过现场查看,监察人员确定,这是污水的偷排口,通过雨水管排放至厂外水渠,最终汇入约2.5公里外的太阳溪(太阳溪是临安天目溪的一条支流)。
经现场检查,初步判定该污水池废水为含铬废水,监察人员在雨水窨井处和企业厂界外西南面500米左右的水渠内分别进行采样送检。
根据调查,前几天钝化车间产生的含铬废水收集池满溢,污水操作工将该废水抽到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含铬废水处理池内。12日晚,污水操作工按照常规的含铬废水处置流程,加盐酸、加焦亚硫酸钠以及片碱,进行自然沉淀,但由于处理不得当,废水始终无法达到排放标准。13日傍晚,污水操作工擅自决定趁下大雨将处理未达标的含铬废水通过水泵和软管抽到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排放。经测算,当晚排入太阳溪的含铬废水约有23吨。
据介绍,该公司主要从事高档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氧化工艺和铬酸钝化工艺,建有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该公司偷排的废水经过厂外水渠排入太阳溪,直接威胁到附近民众的饮用水安全。
临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天晚上,雨水井污水所含有的总铬和六价铬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63倍和127倍;西南面水渠内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412倍和352倍,临安市环保局以涉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决定对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保局认为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