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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就是缺席审理;依法宣判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就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理/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人民法院裁 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什么是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四方面来确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