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时注意这些问题 除了住房租金,纳税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还遇到了不少问题,这里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请余海涛一一解答。 问:是不是只要发生了房贷利息或住房租金,当年就可以扣除12个月? 答:不是的。《操作办法》规定,房贷利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也就是说,不论房贷利息,还是住房租金,扣除时间都与合同时间同步(起始时间不早于2019年1月1日)。比如,A于2018年3月租房,直到2019年5月有了自有住房退租,那就只能扣除2019年1月-5月的住房租金。 问:首次填报的时候,忘记了某个项目,后面再补报会影响扣除吗? 答:不会的。《操作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当中任何时候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会完整追溯扣除该项目,从而保障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比如,纳税人A的小孩在2018年9月入读小学,A到2019年3月初才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单位在发放3月工资时,将按累计3000元计算A的子女教育扣除,这样就补足了2019年1月至2月的该项扣除。如果当月工资不够扣除,将在4月继续扣除,直到完全扣除。 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每年要求的72学时的继续教育能不能扣除? 答:不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并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每年进行一定学时的教育,属于后续教育,不是继续教育,不属于扣除范围。 问: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再婚,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在离异父母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纳税人可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家庭新增共同赡养人的,分摊扣除。填报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有非婚生子女,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或者大病医疗等项目吗? 答:可以。在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不包括公婆或岳父母。 问:填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后果会很严重吗? 答:纳税人不小心填错信息,应及时纠正,否则会影响扣除;如果纳税人故意造假,“无中生有”提供虚报信息等严重情况,一旦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问:元旦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将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给单位,1月工资会扣除吗?怎么看工资条? 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并指定单位扣除的,单位将在填报三个工作日后下载用于扣除。理论上,只要下载时间早于工资造表时间,就来得及扣除,但由于1月是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的第一个月,工作量大,财务人员还不熟练,可能出现未扣除的情况,是否已扣除可以参照新的个税税率表测算,或咨询人事部门。即使没有扣除也不用担心,2月起还可以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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