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这里查看)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精神,做好新旧税制转换衔接工作,对亟待执行的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明确,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时掌握执行口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为便于单位及时调整相关财务软件,如期为职工发放工资,《公告》先行明确了上述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申报表及报送资料。整体扣缴办法另行发布。 (一)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公告》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因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扣预缴税款方法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