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 意见稿的第二部分,涉及“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意见稿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慧表示,这一规定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根据《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相较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一方更应受到相对倾斜的保护。所以,该意见中关于“罚息复利”的规定符合国家立法精神和市场期待。 目前,在逾期利息计算上,银行都是从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0.05%、下限为0.05%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并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如果在下一个账单周期内还清欠款,逾期利息一般不会超24%;如果累计多个账单周期,按月复利有可能超过24%甚至36%。不过,意见稿并未明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发生盗刷谁主张谁举证 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盗刷举证责任,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的判定原则。 意见稿将通常所说的盗刷称为伪卡交易,明确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也就是说,持卡人声称被盗刷,需要提供有效证据。同样,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的,也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网络盗刷也类似。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如果发卡行没有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盗刷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的,如果持卡人收到银行发送的账户交易变动通知后,没有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盗刷情况,也没有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盗刷事实的,也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确认发生信用卡盗刷,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行对持卡人做了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李慧认为,以往由于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各地法院对于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意见稿合理列举了持卡人及银行方的相应举证责任,明确盗刷案件的审判标准,对于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李慧也指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被盗刷者的损失由服务商、服务关联银行、安全认证提供商,甚至信用卡发卡组织根据其相应过错来承担。后续追偿也由这些机构负责,消费者除了证明自己非恶意,完全不需要参与其中。“前提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及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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