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欠薪与讨薪问题又摆在了眼前。最近也有不少微友到律师来了平台咨询相关问题。
有位微友问:我们是一家服装厂的职工,工资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发全了,每个月只给发1000块,老板一直说让我们等等。上个月我们去上班,发现厂里大门紧闭,老板也联系不到,估计是跑路了,可是他的厂还在,我们可以把厂里的机器卖了作为工资吗?签约律师陈煌锦说:工厂里的财产属于工厂所有,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但工厂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维权者可以申请仲裁、起诉,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到底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维权呢?
签约律师陈煌锦:
一、从私力救助上讲,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拖欠工资现象,《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天的通知离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5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实发工资比应发工资少,哪怕只少了1元工资,也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三)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的工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需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没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则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此外,劳动者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从行政救济上讲,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类似行政处罚的执行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通过加收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从刑事层面上讲,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疑签约律师
陈煌锦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专业方向为劳动法、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