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日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就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指出,内地个人投资者、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前者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通知提到,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同时,通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的税收问题也作出明确。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此外,通知对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给予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