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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细化申领条件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省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条例》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对居住在我市市区的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管理,要求流动人口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细化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流动人口同时符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七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但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有关条件限制。为了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条例》建立了科学的居住证退出机制。有已不具备“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犯罪记录”情形之一的,或者“离开居住地,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
围绕“八个有”目标 保障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除履行必要的义务外,还可以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待遇等权利。《条例》围绕杭州市委市政府强调的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目标,梳理了流动人口在杭州市区应当和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设权益专章,从流动人口、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三个层次对所有流动人口所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进行了规定。在《浙江省居住证》和常住户口的衔接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作了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条例》又专设服务和保障一章,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从而达到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