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出国归来的小方(化名)经朋友介绍加入一个了“高端微信群”,里面有不少成功人士。小方跟其中一个“大牛”接触后,也投资了一个可以“躺赚”的好项目。一段时间后,项目迟迟没有进展,“大牛”也不解释,只一个劲儿带她“拉人头”。 小方感觉掉入陷阱,提出退股。“大牛”答应了,但表示退股前还需要小方做一件事。为这事,小方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大牛”领着做投资,保证年收益40万 小方早年间在日本打工,存了一些积蓄,回国后打算寻找一个投资机会。 “我对国内的投资市场也不熟的,一直观望,后来也是一个朋友拉我进的投资群。”据小方所说,她进的这个投资群是个“高端”微信群,群里都是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不是随便能进的。平时,不少“大牛”会在群里分享投资心得。 去年3月的一天,因闺蜜的红酒生意需要扩大规模,小方在微信群中询问有无红酒营销的专业人士。 随后,群成员江某加了小方为好友,称自己有专业的红酒渠道及营销策略。因生活在同一座城市,江某还私下约小方喝了几次茶。江某告诉小方,如今红酒生意已经没什么意思了,他名下的项目才是能“躺赚”的好路子。 在双方的交流中,小方得知江某名下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和浙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两家公司,现在正打算推出筹划已久的卤鹅销售项目。 “你别看这个卤鹅项目,原产品都是自然放养的,你加入的话,产品、员工培训、开店运营技术支持等都由公司提供,加盟效益测算年净收益能有40万余元。”江某向小方承诺,其已有10多家门店、30多家联盟商,农场及原产品都有保障。 小方很心动,不久便与江某名下的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投资公司拥有的餐饮公司4%的股权作价40万元转让给小方。 只见招商,不见项目,退出还得先“拉人” 小方交钱后,江某开始经常带她出席“招商”会。可问题就出在了“招商会”上,小方发现,江某从未正式运营所谓的卤鹅项目,而是一味地带着她“拉人”,当她问起门店和农场的具体地址时,均被江某回绝。 小方觉得可能被骗,提出要退出项目。江某同意了,但条件是小方必须拉一个投资金额相同或者更高的投资人进该项目,不然不能走。 “我都知道自己被骗了,怎么好再拉人入股,这事一直骗下去就没完没了了。”小方不答应,一纸诉状讲江某告到了淳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江某及前述两家公司共同返还40万元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确实已实缴,而餐饮公司认缴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至今分文未缴,两家公司名下都无任何重大资产;销售卤鹅项目未实际运营,江某在杭州某地确有一家用来招商的门店,因不用于实际经营,早已被相关部门取缔;该项目涉及的原产品即鹅及农场全为虚假,并不真实存在。 法官认为,江某对销售卤鹅项目存在虚假介绍,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被告认可的事情,江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今年1月17日,淳安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小方的全部诉请。江某等不服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小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她在投资前对投资对象的研判不充分,并且轻信他人,带来后续一系列麻烦。诚实守信是经商做事的第一原则,如江某般以欺诈手段招募合作伙伴,非但没有前途,甚至是在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