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3月5日,王某向谭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李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字,并明确担保期限为2年。一年后,王某迟迟未能还款,但王某承诺谭某定会归还,李某也表示自己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谭某一直未提高重视。 2018年9月,谭某找到王某和李某,希望重新写一份借条,对方表示愿意配合,但李某提出让谭某写个简单的《催款通知书》,这样既能保证借条内容也更方便。谭某当即同意,还夸赞李某聪明。 2019年8月,王某出现债务危机,谭某起诉了王某、李某,结果法院判决只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由于王某已经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谭某的钱未能要回,对当初听信李某的话后悔不已。 为什么李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裘机明律师认为,李某之所以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原因就在于那份《催款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李某的保证期间已届满,而谭某让李某签署的不是新的担保合同,故被驳回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作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务必在相关催款文书上明确“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对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本付息”等,否则担保人极有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