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晨报讯(记者 李雪红 通讯员 陶蕾)杭州小伙小王在余杭街道有一套空置房屋,出租给来杭打工的小周,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小王打算将房屋卖掉。小周听房东说起后,正有买房的意向,于是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为了省钱,两人决定不找中介,自己协商结算。 两人协商后决定,小周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但由于小周需要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付清房款后,再与小王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于是两人先签订了一份购房意向合同,约定由小周先付10万元定金,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双方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剩余房款支付后,小王再配合小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小周准备资金期间,小王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拖欠银行贷款,银行申请查封了小王名下的房屋,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小周认为,是小王的原因导致无法过户,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而小王却认为,房屋被法院查封系不可抗力,不应该归责于自己这方,不同意双倍返还。 那么,房屋被法院查封是不可抗力吗?小王到底要不要双倍返还小周定金? 日前,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小王的房屋虽被查封,但是因其拖欠银行贷款未还的行为引起的,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不能作为其拒绝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本案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小王错误地界定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其作为其拒绝支付违约金的理由。 最终,余杭法院作出判决:小王双倍返还小周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