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赵鎏杰 祝橹 许翠 记者 钟玮)“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是一条众所周知的铁律。然而,桐庐交警前些天遇到一件奇事——有人竟然酒后开着车去交警大队办业务,这不是“送人头”吗? 8月5日下午,吴某来到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城区货车通行证。在办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吴某有很重的酒味,就询问他是怎么过来的,而吴某的含糊其辞让民警产生了怀疑。随后,民警调取了路面和交警大队内的监控,发现吴某确实是自己驾驶一辆浙A号牌的小型轿车来到交警大队的。通过对吴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面对民警的调查,吴某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而当问及明知喝酒还要开车时,吴某的回答让民警感到惊讶:“我只有在喝了酒后才能把事情做好,包括开车!”见吴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满不在乎,民警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据调查,吴某曾在2010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8月6日,桐庐交警依法对吴某作出扣留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公安部门统计,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做出踩制动器动作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该反应时间要延长2倍至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当人在微醉的情况下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酒后驾车,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