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村委会做法欠妥
单车企业可以主张合法权益
那么,村里这样处理这些共享单车是否合理?“有一点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这些被处理掉的共享单车,其所有权在共享单车企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钟表示,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是很明确的。
陈钟认为,如果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村委会应该主动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共享单车企业。如果在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处理公告并随后进行报废处理,这样的做法有失妥当。
如果不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将之当成所有权人不明的遗失物处理——比如共享单车车上的标识信息磨损严重,无法分辨,那也不应该直接进行报废处理。而是应该联系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对失物进行妥善保管、受理挂失、协助查找、发还失物等等。
陈钟解释道,村委会有欠妥当的处理,侵犯了《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的合法保护,对此,共享单车企业可以主张索赔等合法权益。
昨天晚上,钱报记者从九堡派出所了解到,经过警方核实:
2018年7月29日下午16时25分,九堡派出所接到哈罗单车回收工作人员报警称,在三村家苑,盛康街与九盛路交叉口停车场里的废品回收店发现有人把共享单车当成废品拆了。接到报警后,九堡派出所民警立即接处警,经过询问废品回收店内工作人员,民警了解到是三村村委会安排清理工作时,将单车统一到该停车场处理,并且已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登报公示,一直无人受领,故三村村委会即将单车处理掉了。
目前,公安方面已针对该情况开展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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