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批准,按假药论处
今年7月,李某被人举报售卖未经许可进口的药品。
杭州市市场监督部门通过前期侦查,认定李某售卖的洗眼液属于药品且未取得相关批准,应按假药论处,并将线索移交给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
不久,民警在李某家中将他抓获,并找到记有详细进货记录的账本。
刚见到民警时,李某还很淡定,但当民警告诉他,他涉嫌销售假药时,他愣住了。「除了洗眼液,李某在卖的一些进口眼药水、液体创口贴、唇膏等,都属于药品范围。」
民警张力介绍,这类产品外包装标示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主要成分、用法用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符合药品的属性和特征,应认定为药品。「其实,是不是药品一眼就能看出来。」张力指着洗眼液说,外包装上清晰写着「第三类医药品」。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销售的量很大,在他父母家还有一个专门发货的仓库。」张力说,警方通过摸排发现李某将他父母家的一楼作为网店仓库和发货点,那里堆放有大量进口药品和化妆品。
李某的打包流水线
在大量证据面前,李某对自己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萧山警方通过此案收集了大量李某上家及外省销售同类假药的线索,通过公安部经侦局发往全国,同时也为我省打假添砖加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