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被告人
当晚我可能去菜场踩点了
庭上,吴某并不承认自己曾实施抢劫。
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物证,他当庭辩解说,打火机、墨镜等像是自己用过的,但出事的是辆出租车,很可能是自己之前乘坐时遗留下的。
至于事发当晚在干什么,他说自己记不清了,“当时我正在找工作,可能那晚为了进菜的事去菜场踩点了,我是个路痴,迷了路,自己也不知道走到哪里去了,所以,到快天亮了才回家。”
至于其妻辨认出与送水店使用过相似的塑料带,他一开始说,“我有手臂受伤缠塑料带的习惯,可能因此落在车上。”后来又说:“我店里的塑料带都比较短,没有像案发现场留下的那么长。”
他还辩解说,“厂家生产出千千万万只口罩,图案相似并不能说明就是我的。”
他对法官说,自己从小外出打工,到萧山十八九年了,给人送水送煤气,一直很勤劳,家里有两个可爱的小孩要养,是不会去犯罪的。
辩护人
原告很可能认错人 建议疑罪从无
吴某辩护人说,自己与吴某庭前曾有过多次会见,吴某从公安阶段,到庭审一直说自己没有做过。
而她根据被害人柳明的陈述,找到一些疑点。
“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描述是:男的,戴假发,上车时没戴口罩,光线不是很好,看得出下巴尖、鼻子挺,对方还说自己刚从牢里出来,要带他一起回自己的老家象山。
“案发时是深夜,又在车上,光线昏暗,被告人戴了假发,被害人肯定看得不清楚。”
她说,虽然被害人指认了吴某,但很可能认错人,尤其吴某并没有坐过牢,就算他把行政拘留当作坐牢,那也是一年前的事,而不是刚刚。
另外,她当庭询问吴某是否知道“象山”在衢州何处,吴某答不知。她认为,被告人说老家象山这一点也与吴某情况不吻合。
她建议法庭考虑疑罪从无的原则。
检察机关
被告人的辩解不合理
针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充足,已经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吴某的自我辩解不合理,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他无罪。
公诉人特别提到,吴某自辩案发当晚去菜场踩点,但根据警方侦查显示,他当晚曾出现过的位置与案发位置及弃车位置高度吻合,而这两个位置离他家有15公里,一个人凌晨在路上走这么远的路太不合理了。
至于辩护人提到的老家象山,公诉人提醒法官注意,吴某岳父家在衢州江山,江山与象山音近。
公诉人认为:这是一起数额巨大的持刀抢劫案,建议法庭判处被告吴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赃款赃物基本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考虑从轻,但也请法庭参考嫌疑人的认罪悔罪等态度来量刑。
法庭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