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
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
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很多情况下,家长与培训机构会因责任分配问题引发争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该部分责任由自己承担;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该部分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义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适用的责任规则原则是不一样的。
具体而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前提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需要一般认定。
要注意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规定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民法通则》降低了2周岁。
即若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家长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过错,方可获得赔偿。
这一调整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现在的孩子无论从家庭条件、教育培养、心智发展均比以前有所进步,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
作为孩子家长,要注意孩子的健康教育,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义务,如孩子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长应积极沟通协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签约律师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侵权业务部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事侵权诉讼、合同纠纷、公司投资、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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