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身份系居间人的身份,其职责是向委托人(购买人或出卖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业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购买人的描述,其支付的款项系意向金,但这需要结合购买人签订的合同来判断款项的性质:如合同中载明为意向金或预订金的,在此后无法达成交易合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购买人退还相应款项,作为中介公司更无权扣留,如出卖人或中介公司不予配合的,购买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但如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应款项的性质为定金的,且该定金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合同或合同履行提供担保的,此种情形下,如购买人未依约签订主合同或履行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将被没收。
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在现在市场行情波动明显,政策调控频繁的情况下,购房者为了达成交易急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向房东或者中介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时还是应当慎重,明确支付款项的性质,并由收款人或单位出具相应的手续,同时切记不要在空白文件上签名。签字前应当仔细充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已充分理解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勿向房东或中介公司提前支付各种款项,尤其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对于买卖双方均有较大制约,因此更需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