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赔偿超出限额
航空公司可以拒绝
根据《修订稿》对“国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规定,每位旅客在飞机上或上、下飞机时产生的托运行李损害赔偿,要进行分类处置:不超过限额的部分,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比如,免费行李托运限重为20公斤,按照每公斤最多赔付100元的现行标准,最高赔偿旅客2000元。如果旅客要求赔付5000元,那就明显超出了限额,航空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超出部分的。
对于要携带贵重物品的旅客来说,最好还是随身携带,或额外投保相关险种。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航空公司也将担责
《修订稿》明令禁止旅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或者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修订条文还对相关义务主体提出了要求,指出了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连带责任人。也就是说,如果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除了旅客本身,航空公司、托运人、代理人、经营人、机场管理机构等都可能担责。
签约律师吴婷:
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程序法,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