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该案受社会关注度高,开庭时间被推迟
从云南支教返校后,秦晓砺来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
“原本,我们是愿意调解的。”秦晓砺说,“可过了3个星期左右,法官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对方(昆明铁路局)不接受调解。”
于是,根据今年5月4日开始实施的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向当事人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正式立案审理,案由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对方态度有所变化,表示愿意调解,可我们不接受了。”秦晓砺说,在征求当事人陈绘衣的意见后,拒绝了调解,“现在接受调解,我们的利益是挽回了,可其他被侵权的消费者的利益怎么办?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个案,来引起社会对这个不合理规定的关注。”
在9月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上可以看到,此案定于11月4日14时15分在该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但昨天,本报记者致电相关人员,得知由于受到社会的关注度大,案件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也将被推迟。
律师说法
徐霄燕律师:实名制情况下
纸质车票不再是唯一凭证
对于浙大学生的此次维权,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出台时,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旅客丢失车票无法证明自己购票,且不记名车票与旅客不是一一对应关系,遗失的车票可以被他人所用。因此,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自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纸质车票,不再是证明旅客购票事实的唯一凭证。旅客在进站时,铁路运输企业已经核实了人、证、票一致以及车票有效。那么,即使旅客在火车站遗失了火车票,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以根据旅客身份证件信息来验证旅客是否购票。
徐霄燕说,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要求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是一种“霸王行为”。
徐霄燕表示,这种“死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相对于之前,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停止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来说,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难度会低一些,“我认为,浙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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