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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如是营销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就本次事件中视频的内容以及扩散范围而言,若真是优衣库的营销行为,则其行为显然已经越过刑法的界限,极有可能构成“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显然,从数量上统计,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已经是显而易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行为人和公司负责人可能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公司也将被处以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