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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传视频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显然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淫秽色情物品。上传该视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视频上传者并非视频中的主角(就目前调查公布的部分情况看来,应是孙某某将视频传播上网),又或者上传行为仅仅是视频主角之一的擅自行为。则上传者除了可能面临上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还需承担侵犯视频主角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优衣库公司是否有权就此事件向视频主角或上传者主张赔偿?
优衣库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主要还得看其是否因此事造成损失,因为主张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失发生。当然,所谓的损失并不局限于经济损失,也包含名誉损失。即便因本次事件导致短期内吸引了大量顾客,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但若有名誉和品牌形象的损害,仍应当视为有损失产生而有权主张赔偿。
另外,若优衣库公司因本次事件造成损失,涉及行为包括三种:拍摄行为、视频上传行为、传播行为。涉及此三方面行为的人,均应当是其可主张赔偿的对象,包括视频拍摄者、视频上传者、转发传播者、信息网络传播者等。
其次,如果此次视频传播是优衣库网络营销的方式之一,那么优衣库可能要面对两个问题:
1.假如是营销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以及该法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由此可知,优衣库公司拍摄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属于广告活动。
《广告法》第九条有关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中明确,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像优衣库这种行为,除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能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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