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怀孕
单位要和她解除合同
问:老婆和××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每次下达任务都是不符合实际的,比方说一个门店要卖手机130部,但是实际门店只能卖70部手机,所以员工只能虚报销量,整个公司的员工都在虚报。老婆现在怀孕了,但是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为名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虚报销量,这样的事怎么办?
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杭州市律协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日止。
但是,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从问题中的情形看,用人单位如果以完不成销售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最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不能胜任”之由,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据此解除“三期”女职工的。但是用人单位规定“虚报工作量(销售量)为严重违反规章的”,且“三期”女职工的确存在虚报工作量(销售量)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与这个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