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2013年6月左右,付某将以谢某名义虚报考勤、冒领工资一事告诉给城南物业人力资源部主任朱某(另案处理),请求朱某在审核员工工资及奖金时予以通过,朱某应允。
同年7月,朱某以其手头紧张,想增加收入为由向付某提出以其表弟王某名义在复兴管理处虚报考勤,付某予以答应。
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付某按谢某同样标准,虚报王某考勤用于核发工资及年终奖,共计骗取物业公司人民币31509.5元,该款均被朱某占为己有。
案发后,付某先后向城南物业退还全部赃款。
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量刑大不一样
检察官认为,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相关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建议对付某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
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付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予以定罪量刑(以此罪名,数额不变,付某的刑期只有贪污罪的一半左右)。因为作为复兴管理处的主任,付某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组织并带着保洁、保安、维修、绿化等工作,且从事协助工作,通俗点说就是带头干活,并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权,并且付某并不享有事业单位编制和相关福利待遇,每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仅为1000多元。
整个庭审期间,付某都是追悔莫及,他说自己对不起单位的培养并且害了老婆孩子。据了解,付某出事后,在小区做保洁员的妻子也因此失业,而且身体一直不好。他们只有一个孩子,在杭州上幼儿园,退赃的钱都是亲朋好友帮忙凑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