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日,姜某被抓获归案,从姜某住处搜查到电话机、电脑主机、服务器、网关、路由器等作案工具物。
姜某原本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经营网络电话号码,并提供号码网络维护服务。2013年8月份、12月份,姜某分别从他人处购入0571-22838652、15605712469等电话号码,并将15605712469号码与0571-22838652号码进行绑定,通过网关自作网络电话,出售给旺旺名为“汪米兔”的客户使用。
2013年10月份左右,上海警方告知姜某,其出售的电话号码中有涉嫌诈骗的情况。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2013年11月份,姜某又帮助“汪米兔”制作了涉嫌用于诈骗的国家机关语音或腾讯客服的电话彩铃。
此外,姜某还多次为“汪米兔”使用的上述号码进行网络维护。
2013年12月9日至12日,陈女士就是被姜某卖出并提供维护服务的电话号码,被骗走了120万元的。
以涉嫌诈骗共同罪论处被提起公诉
此案被移送至萧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2011年3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姜某主观上应当知道汪米兔所买的电话号码,包括上海的和杭州的,有可能在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其仍然为自己获利而为他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最终导致本案陈女士被骗财物。
经审查认定,姜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