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关玉国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案件情况:2016年4月14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关玉国以江苏海冕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富阳地区进行 “定单销售”的经营模式,销售“秋葵茶、秋葵油、秋葵药包及伯爵红酒”。以获取高额分红、获取各种奖金为诱惑,发展介绍叶书豪等人成为下线,变相缴纳费用,取得经销商资格,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为,属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关玉国停止传销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13
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情况:根据举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通过调查发现,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瑞奇公司员工提供的瑞奇公司客户名单,直接或冒用瑞奇公司代理商名义,先后与多家公司开展包装材料销售。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勾结竞争对手的在职员工,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并通过冒用其代理商名义等手段进一步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执法人员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状况
案例14
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5年12月14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为宣传其开设的中考承诺班及科学期末冲刺特训课程公益班,在其自行设计的宣传单页上使用“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在其下属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的分公司面向其服务对象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分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15
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件情况:2016年3月7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为改善经营不景气的状况,扩大商品销量,通过其经理王某联系出租车驾驶员沈某、吴某、丁某、刘某四人,口头约定将其乘客(游客)带到店内购买商品,根据游客在店内购买商品的金额,将该金额的1%账外暗中以回扣的形式现金支付给上述四名出租车驾驶员。2016年1月-2月对四人总计支付13300元。该公司的行为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9637.83元,并处罚款11000元;同时也对四名涉案出租车驾驶员分别予以罚没款处罚。
案例16
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情况:2015年4月17日,根据举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调查发现,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康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桐庐医达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外文名称、地址和CE认证标志的产品说明书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未经"KJ"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生产销售给土耳其ARTI贸易公司的塑料冲洗管、塑料标本取物袋产品出口时,以“品牌:KJ”填写海关报关的材料。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共计1033462.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