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监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用什么办法去检查、监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肯配合,或查出问题后拒绝整改怎么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2月1日起施行,为工会保护劳动者“撑腰”。浙江也成为继江苏、广东等地之后,国内又一个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的省份。
谁来监督?
工会监督员。根据条例,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监督;25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设监督委员会,但要单独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兼职监督员。
监督哪些方面?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情况都可以监督。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12类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用人单位必须配合监督调查。如果拒不沟通、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甚至隐匿、毁灭资料的,由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出问题怎么处置?
首先,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可以提出监督意见书加以督促。
用人单位自接到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否则,地方总工会可以用监督建议书的方式,提请行政部门处理。
考虑到基层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阻力比较大,条例还专门规定,监督员履职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职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