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两个例子,能让您对春节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一目了然。
举例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约定为月工资5000元。如果劳动者在2016年春节7天假期均加班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补休,则其可以拿到的加班工资为3908.13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日工资=5000÷21.75=229.89元(注:21.75为月计薪天数)
2月8日至2月10日每日的工资=229.89×3=689.67元
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每日的工资=229.89×2=459.78元
春节假期全部工资为:689.67×3﹢459.78×4=3908.13元
需要说明的是,看了上面的计算,有人会误认为2月份全部工资应当为5000﹢3908.13=8908.13元,这是错误的,实际上2月份的工资应当为5000﹢(3908.13-229.89×7)=7298.9元。
举例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约定为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岗位工资为500元、月技术补贴为1000元,若劳动者在2016年春节7天假期均加班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补休,则其可以拿到的加班工资为3126.47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日工资=(2500+500+1000)÷21.75=183.91元
2月8日至2月10日每日的工资=183.91×3=551.73元
2月7日、2月11日至2月13日每日的工资=183.91×2=367.82元
春节假期全部工资为:551.73×3﹢367.82×4=3126.47元
特意举这个例子,主要是想提醒大家:当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约定是分项约定时,在计算加班费基数时应当注意以所有分项的总和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也不是以当月所得工资计算),而不是以其中的基本工资计算。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并且不安排调休的行为,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及时作出应对,可以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举报,如果投诉举报仍无效果,建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