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论皮带是否为假货
单就“假一赔十”的要求,合理吗?
且不论这两条皮带是否为假货,但就消费者提出的“假一赔十”,相关法律法规有根据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律师还列举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其第一条表明,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根据这一条款,经营者如果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是有效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陈律师说。
“一般来说‘假一赔十’的说法在《食品安全法》上有类似规定。”陈律师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至于“皮带是否为真皮”这一争议,陈律师说:“如果商家是口头承诺,吊牌上并没有写明,消费者举证有一定困难。另外,真皮并非一个术语,而是约定俗称。”陈律师强调: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皮制用品时,如果商家口头承诺为“真皮”但吊牌中并未写明,建议其在出具的票据上要求商家写明材质;因为“真皮”这一说法本身存在争议,建议材质最好细化到“头层牛皮”“二层牛皮”等说法,便于后续发生“材质之争”时的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