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扩大银行免责范围
部分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有银行还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还有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解读: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而同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
问题六:消费者承担银行卡质量问题引起失效而产生的换卡工本费
部分银行规定: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
解读:此条款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银行自身责任。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银行方面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卡本身是一种物品,任何商品都有一个三包期,银行卡也不能除外。
问题七: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受保护权
部分银行规定: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第三方。
解读:《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对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责任。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因此消保委认为,银行的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