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一房数卖为一物数卖的一种形式,也称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在甲违约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承担如此沉重的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的适用并不以房屋出卖人恶意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审判法官曾明确指出:“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即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且上述规定中并不存在此种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出卖人具有恶意违约故意为前提的规定。”
其实,A公司完全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A公司称自己已于2012年7月1日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协商退款事宜,但是快件被退回。A公司也辩称销售工作人员在快件被退回后也以电话形式通知了甲。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确实很难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曾经通知过甲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但是恰恰,A公司只是发出了通知,却无法证明通知到达了甲。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来作为通知的手段,从而控制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