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0-27 07:30   

针对业委会——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发放津贴,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等,对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街道办事处可向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报。

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业主有权举报或提起诉讼,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财务审计,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等材料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业主——

比如装修过程中,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除恢复原貌或者维修加固外,还要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处以罚款;

卫生间也不能随便挪动,把自家卫生间改到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和厨房的,或者把自家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的,除要恢复原貌或维修加固,也要处以罚款。

针对管理部门——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

拨打12345,五个工作日内必回复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这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提交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殷军领 培训生 费静怡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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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加装电梯有人不同意、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昨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