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0-27 07:30   

小区内停车占道拒不改正可罚款 

随意挪动卫生间位置影响楼下也要处罚 

经营性收入不得授权业委会,也不得直接给业主分现金

都市快报

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加装电梯有人不同意、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昨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广大市民关心的小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小区乱停车:有可能要罚款

乱停车是小区管理的“顽疾”。这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有了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

对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及时向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如果是个人的车辆,将被处警告或者罚款。警告或罚款还不挪走的,将会强制执行,比如拖车,所产生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营性收入:

不得授权业委会

不得直接分配给业主现金

不少小区有经营性收入,比如物业用房出租、电梯广告、停车收费等,这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有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经营性收益专门账户,每月定期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或者其他资金的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这部分如何使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共有收入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其他需要,但不得直接分配给业主。

物业费:物业不得以拖欠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提出,物业费可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但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能超过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

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违者将处以罚款。

物业服务退出时,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未完成等为理由拒绝退出小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同样要罚款。

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判决、裁定,可依法执行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至物业服务人。

物业专项维修金:

“绿色通道”申请范围扩大

现行《条例》仅规定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维修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了外立面脱落,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损坏,围墙、道路坍塌等危及小区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的紧急事项,明确可以不经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简易流程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更大

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纠纷不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以及业主没有约束力,或约束力不够形不成威慑力。

《条例(修订草案)》对各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也提高了处罚标准。

针对物业服务——

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的,将处以罚款。

强制业主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使用公用设备,也要处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按规定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的,以及未按规定公示共有收入项目清单的,也将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针对业委会——

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发放津贴,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等,对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处以罚款,街道办事处可向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报。

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业主有权举报或提起诉讼,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财务审计,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等材料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业主——

比如装修过程中,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除恢复原貌或者维修加固外,还要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处以罚款;

卫生间也不能随便挪动,把自家卫生间改到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和厨房的,或者把自家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的,除要恢复原貌或维修加固,也要处以罚款。

针对管理部门——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

拨打12345,五个工作日内必回复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这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提交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殷军领 培训生 费静怡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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