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物业不得以拖欠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提出,物业费可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但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能超过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
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违者将处以罚款。
物业服务退出时,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未完成等为理由拒绝退出小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同样要罚款。
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判决、裁定,可依法执行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至物业服务人。
物业专项维修金:
“绿色通道”申请范围扩大
现行《条例》仅规定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维修项目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了外立面脱落,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损坏,围墙、道路坍塌等危及小区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的紧急事项,明确可以不经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简易流程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更大
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纠纷不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以及业主没有约束力,或约束力不够形不成威慑力。
《条例(修订草案)》对各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也提高了处罚标准。
针对物业服务——
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的,将处以罚款。
强制业主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使用公用设备,也要处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按规定开设共有收入专门账户的,以及未按规定公示共有收入项目清单的,也将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