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龙泉市雷志军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蟹,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宁波市江北学洪菜篮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丽水市莲都区九里菜市场郭有龙摊位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龙泉市欧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江门香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其他污染物 浙哈商业管理(长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味鱼皮,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衢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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