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及多年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注册所在地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领取《受理单》。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一居室住房或合租非成套一居室住房,合租是指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非成套一居室,须提交《合租申请书》;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一居室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按房源配租;轮候期满,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