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证据收集、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需要开展“一站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工作,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伤害。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哪些情况要强制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损伤的;
2、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3、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机构的;
6、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
7、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对于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案从而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典型案事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医疗、教育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者联合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表彰。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擅自通过网络或以其他方式散播。
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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