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微信公众号后台(kblst2014)也经常会收到许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咨询,我们请祝双夏律师对其中的几个典型问题做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老公借高利贷400多万,要用我父母买的房子来还?
问:老公借高利贷400多万元,今天来跟我说,他要我用家里的两套商品房抵押贷款还高利贷。这两套商品房其实是我父母出钱购买的,但房产证上一套写的是我的名字,另一套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老公借的高利贷,这也算共同债务?真的要用我父母买的房子来还?
祝双夏: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该女士是否曾在其丈夫对外借款时签署过自己的名字,如果双方均签字,根据“共债共签”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对于高利贷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及借款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该女士并未签署过自己的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案例所称高利贷,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40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回到案例,两套房屋都是女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其中女方名字登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另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该女士同意以上述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并归还高利贷,在之前借条未签字的情况下,极可能被认为是该女士对高利贷借款的事后追认,从而形成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独立,他做生意借了钱,算共同债务吗?
问:夫妻两人财产独立。男方在外做生意,以个人名义借了债务用于生意。借款时已告知债权人关于他们夫妻财产独立的事情。女方有稳定工作并且承担养家责任,女方与男方一向财产独立分明。男方生意一直没有盈利,没有养家。请问这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祝双夏:第一,共同经营的性质。虽然男方是在外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从未盈利。但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共同经营导致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二,关于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且告知债权人该事实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述的告知仅仅为口头,则很难保证将来债权人认可该事实。为了保证将来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在借款时即对上述事实进行书面告知,并由债权人签字确认。
他把房子赠与我和孩子,以后欠债是不是不会牵扯到房子?
问:我要和我老公离婚,他同意把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给我和孩子,如果他在纸上写好这些内容,去公证处公证,能起到法律作用吗?如果写好、公证好给我和女儿了,以后万一他在外面欠债了,是不是就和我还有房子都没关系啦?
祝双夏:首先,将房子过户到妻子和孩子名下,视为丈夫对孩子的赠与,可通过公证或者前往房管局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其次,如果丈夫在赠与之后,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当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则应由债权人就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对于妻子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执行。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无权就该房屋申请执行。此外,需要考虑债务与赠与发生的时间间隔,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最后,如果是离婚之后男方才产生的债务,妻子当然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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