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最高法发布最新解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01-18 07:32   

丈夫借高利贷400多万,我究竟要不要还

离婚了,突然有人找上门,说你前妻(前夫)之前欠了一大笔债,现在你必须一起偿还,因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的事情,近年来很多人都曾遭遇过。

前不久,圈内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股东之一建银公司告上了法庭,背上了高达2亿元的巨额债务!金燕说,丈夫和建银公司签“对赌协议”后离世,留下大笔债务。建银公司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之后的答复将“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导致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背上共同债务。这一条也因此引起广泛讨论。

为平衡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昨天发布的这一最新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解释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祝双夏律师

祝双夏:“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首先,该《解释》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也是为了更合理地平衡与解决“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这两个问题。总体上说,该《解释》是明确与细分了举证规则,基本采用2009年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

其次,该《解释》确定对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实质上也是“共债共签”原则的体现。

再次,该《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因素直接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在个人对外负债时,涉及到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明确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置于债权人一方,即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该《解释》需要再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如何确定?是按具体数额的标准,还是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为限,随着本次司法解释的正式适用,这一标准预计将依靠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逐步明晰。

最后,此次解释出台的时间恰好与此前“2亿负债”小马奔腾案的二审过程重合,对此案是否会产生影响?

我们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对赌协议后产生的债务是否与家庭日常生活有关联。如果对赌协议产生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且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又与家庭支出相关,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完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的。因此,本次解释未必一定会为该案带来转机。

本次解释的出台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它打击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谋,通过债务问题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必然切断了企业经营产生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的联系,做好家企隔离仍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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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微信公众号后台(kblst2014)也经常会收到许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咨询,我们请祝双夏律师对其中的几个典型问题做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老公借高利贷400多万,要用我父母买的房子来还?

问:老公借高利贷400多万元,今天来跟我说,他要我用家里的两套商品房抵押贷款还高利贷。这两套商品房其实是我父母出钱购买的,但房产证上一套写的是我的名字,另一套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老公借的高利贷,这也算共同债务?真的要用我父母买的房子来还?

祝双夏: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该女士是否曾在其丈夫对外借款时签署过自己的名字,如果双方均签字,根据“共债共签”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对于高利贷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及借款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该女士并未签署过自己的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案例所称高利贷,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40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回到案例,两套房屋都是女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其中女方名字登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另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该女士同意以上述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并归还高利贷,在之前借条未签字的情况下,极可能被认为是该女士对高利贷借款的事后追认,从而形成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独立,他做生意借了钱,算共同债务吗?

问:夫妻两人财产独立。男方在外做生意,以个人名义借了债务用于生意。借款时已告知债权人关于他们夫妻财产独立的事情。女方有稳定工作并且承担养家责任,女方与男方一向财产独立分明。男方生意一直没有盈利,没有养家。请问这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祝双夏:第一,共同经营的性质。虽然男方是在外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且从未盈利。但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因共同经营导致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第二,关于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且告知债权人该事实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述的告知仅仅为口头,则很难保证将来债权人认可该事实。为了保证将来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建议在借款时即对上述事实进行书面告知,并由债权人签字确认。

他把房子赠与我和孩子,以后欠债是不是不会牵扯到房子?

问:我要和我老公离婚,他同意把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给我和孩子,如果他在纸上写好这些内容,去公证处公证,能起到法律作用吗?如果写好、公证好给我和女儿了,以后万一他在外面欠债了,是不是就和我还有房子都没关系啦?

祝双夏:首先,将房子过户到妻子和孩子名下,视为丈夫对孩子的赠与,可通过公证或者前往房管局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其次,如果丈夫在赠与之后,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当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则应由债权人就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对于妻子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执行。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无权就该房屋申请执行。此外,需要考虑债务与赠与发生的时间间隔,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最后,如果是离婚之后男方才产生的债务,妻子当然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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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段静 通讯员 阮琳 方馨翊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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