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高利贷400多万,我究竟要不要还
离婚了,突然有人找上门,说你前妻(前夫)之前欠了一大笔债,现在你必须一起偿还,因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的事情,近年来很多人都曾遭遇过。
前不久,圈内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股东之一建银公司告上了法庭,背上了高达2亿元的巨额债务!金燕说,丈夫和建银公司签“对赌协议”后离世,留下大笔债务。建银公司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之后的答复将“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导致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背上共同债务。这一条也因此引起广泛讨论。
为平衡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昨天发布的这一最新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解释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祝双夏律师
祝双夏:“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首先,该《解释》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也是为了更合理地平衡与解决“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这两个问题。总体上说,该《解释》是明确与细分了举证规则,基本采用2009年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
其次,该《解释》确定对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实质上也是“共债共签”原则的体现。
再次,该《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因素直接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在个人对外负债时,涉及到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明确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置于债权人一方,即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该《解释》需要再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标准如何确定?是按具体数额的标准,还是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为限,随着本次司法解释的正式适用,这一标准预计将依靠各地法院在实践中逐步明晰。
最后,此次解释出台的时间恰好与此前“2亿负债”小马奔腾案的二审过程重合,对此案是否会产生影响?
我们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对赌协议后产生的债务是否与家庭日常生活有关联。如果对赌协议产生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且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又与家庭支出相关,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完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的。因此,本次解释未必一定会为该案带来转机。
本次解释的出台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它打击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合谋,通过债务问题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必然切断了企业经营产生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的联系,做好家企隔离仍然是必要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