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按《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498号)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国家和地区开支标准执行。 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外宾接待经费
外宾接待经费按《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395号)执行。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