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
按《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103号)、《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5〕88号)及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系列解答(杭财行〔2014〕160号、221号、636号、1010号)执行。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住宿费
2016年1月1日起,住宿费、公杂费执行新标准
1.杭州市本级常驻地的范围是指杭州市城区(含萧山区、余杭区)。
2.杭州市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均应按相应级别对照省厅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及标准。
3.杭州市本级公务用车改革涉改人员到常驻地以外、车改区域以内出差、实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4.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