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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是消费维权的进步
昨天,这条消息在网上也引来了很多网友的评论,不少网友认为“既然是实名,车票的信息就可以查出来,一刀切要求重买太不应该。”、“丢车票有责任,但是丢了就得重买,只考虑铁路自己的风险,这个说不过去。”
对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赵公明律师也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有霸王规定之嫌。“旅客和铁路部门本身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而铁路制定的规定,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合同内容应该照顾双方利益,而不是只考虑降低自身的风险。”
虽然法院尚未受理此案,但是赵公明律师认为,浙江省消保委此举已经是消费者合法维权的一个大进步。“虽然对于个体来说,一张车票没有多少钱,但是对于整个消费群体来说,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受害权益。而过去,消费者权益组织都是等到有人投诉,再去一个个协助维权,是一种被动的维权,而现在通过法律,主动出击,点赞。”
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也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新闻延伸
因为类似的问题,“铁老大”已经上过被告,而且是败诉。
2014年4月2日,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出站时,铁路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何奎只好在出站口又重新补了一张火车票。
为自证清白,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重新补票票款。
当时,《法治周末》(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在头版头条报道了此事,标题就是《“中国公民”遇霸王条款状告铁路局》。
报道中,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这样解释旅客胜诉的原因:“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何奎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