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方家境贫困,家里人变卖了耕牛,借了款,也凑不出2万元赔偿款的事, 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就全国来看,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2%,能够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
对此,邸志远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数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普遍现象是“越穷越熊”的人犯罪较多;刑事被告人异地流窜作案较多,对其财产的取证难度很大,实际 赔偿能力也差。大量的刑附民赔偿“法律白条”,不但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和创伤无法得到救济和弥补,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被害人救助靠法院检察院自行组织
根据一份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早在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
不过,杭州市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邸志远说,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救助基金的发放一段时间内仍需依靠法院、检察部门自行组织。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内部“捆绑式”救助,即县与市、市与省二级院,或省、市、县三级院共同救助。2007年以来到今年年初,浙江省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捆绑式救助刑事被害人案件7件,省检察院支付救助金29万元。而全省法院虽然早在2006年底就建立了司法救助金,但现有的司法救助主要不是针对刑事被害人,而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老上访户等。
呼吁
尽快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
昨天,记者就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标准以及救助资金的来源,咨询一家司法机关相关人士时,对方答复,这事比较敏感,因为需要救助的对象太多,救助资金十分有限,只有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时,才会启动救助程序,而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有这么一项政策。
邸志远呼吁,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建,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配套制度,把生活极为困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刑事被害人、死亡被害人需要抚养的亲属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完善法院、检察院已有被害人救助制度,健全各级机构设置,使之成为整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另外, 邸志远表示,司法和民政部门的救助可以解决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的生存问题,但这些可能难以全面满足被害人更深层次的需要,需要有专门的社会机构、人员负责整合广范的社会资源,提供被害后心理创伤的恢复、医疗等更全面、细致的救助服务。
此外,社会现有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救助的办法、活动的实践经验、运作方式都可以为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活动所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