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殴打保安;保安殴打业主;业主把车停在大门口封堵进出口;业主常年拒缴物业费……
新小区越来越多,发生在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纠纷也爆发式增长,四年间全省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数增长了417%,仅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了5000多件物业服务纠纷。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对物业服务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予以了规范明确。
商品房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不负责
案例:2001年3月,王女士买了套小区房,不久入住。后来,王女士提出,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修好,也没帮忙解决。所以她从2007年6月开始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不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合计拖欠的2200元物业费。
说法: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跟王女士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而开发商和王女士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因此,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王女士应当向开发商提出,不能因为这个事情把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这次《意见》中也规定,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等,不属于物业服务纠纷。
不能以物业服务有瑕疵 拒缴物业费
案例:本报曾报道过,近江家园三园的前物管南都物业今年起诉上百位拒缴物业费的业主。
但其中不少业主说,南都物业在服务期间没有管理好小区。
例如一位于先生称,他所在楼层的2楼公共露台,被2楼一户人家占为己有,搭建各种违法建筑,有时候甚至还搞烧烤,严重影响到其他业主利益,而物管一直不予解决,所以才拒缴物业费。
说法:省高院曾在《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如果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有权要求酌情核减相关物业费。
但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人士反对这一条,认为这会助长少数业主的“耍赖”欠费行为,不利于大多数交费业主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所以,最终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也就意味着,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有瑕疵为理由,拒缴物业费。
安保未尽责 业主损失要赔偿
案例: 某年大年初一,因为有人放烟花,导致某小区1602室房屋被烧,大火又蔓延到1702室,也过火严重。
消防赶来灭火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水压不足,消防员从进小区到开始灭火,耗时13分钟,耽误了灭火的宝贵时间。1702室业主将物业公司和1602室业主告到法院,请求两家赔偿损害20余万元。
说法:法院认为,造成1702室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火灾,但放烟花的人已经无从查证。
而物业公司对消防栓水压、消防通道等负有管理责任,这是《消防法》中的明确规定。正是由于物管不力,导致救火时间延误,火灾损失扩大,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0%的责任。
《意见》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如果物业公司能举证已经尽到相应安保义务,那么即使业主实际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其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