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居住证》自愿办理,与《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证明身份上效力相同,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申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待遇。如下:
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杭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 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可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住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持证人如果跨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县(市、区)居住的,不享有新居住地的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如符合条件,可以在新居住地重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申领条件是:
普通类型: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包括出租房);有稳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类型:荣获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办理时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可登录杭州市公安局官方网站(http://www.hzpolice.gov.cn/)“新闻发布”栏目下查询。
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人可持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持有人因证件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或者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