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季度定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
今年起,每年1季度定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这是近日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通知》中提到的。
为了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
今年是第一年,时间为2月1日-4月30日。
其中,准备阶段为2月1日-2月15日,实施阶段为2月15日-4月15日,总结阶段为4月15日-4月30日。
其范围包括:一是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资协议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已签订工资协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工资协议对工资调整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二是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上级工会联合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行业、区域工资协议。
《通知》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应主动向企业方、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对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工会要及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如仍然拒绝应约的,由市和区、县(市)总工会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帮助解决基层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商 “百日要约行动”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经济管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百日要约行动”服务指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