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将被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备案或者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如果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安机关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 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否则,将被责成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最高可被处10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