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实施
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将正式实施。新规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三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与此同时,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驾驶证。交警部门提醒,看好相关变化,杜绝违法、避免受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将一次计12分
4月1日新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三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三种违法行为记分。
为防止一些驾驶人恶意补领驾驶证,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驾驶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者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同时明确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7项便民服务措施方便办理驾驶证
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新规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然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员可申请驾驶证
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新规定还就如何保障残疾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出台了明确规定。
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行车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
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