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今日本报全文刊登了《问责办法》。为了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问责办法》,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作风办负责人,他就《问责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广大干部群众对市委出台《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十分关注,请您谈谈杭州市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问责办法》?
答: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于2003年出台了《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惩戒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作风和效能方面的问题。但随着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惩戒办法》已不符合当前作风效能问题的新变化,与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如所列的行为情节简单,操作性不强,惩戒方式种类偏少,缺少从重、从轻情节处置等问题。特别是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和2010年3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出台以后,《惩戒办法》的内涵显得较狭,局限于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属于事后进行惩戒,从实际处理上,缺少以人为本的执纪理念,个别条文操作难度较大,存在不易实施的状况,不符合当前和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台《问责办法》势在必行。
问:这个《问责办法》出台后对全市国家工作人员都将是一个有力的约束,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这个《问责办法》的主要形成过程。
答:在起草《问责办法》过程中,我们立足于结合当前实际,突出两点:一是操作性强。问责方式要明确,问责情形要清晰,操作实施要简明,符合程序;二是切实管用。在原有已执行近八年《惩戒办法》的基础上,对制度执行、管理监督上还存在的薄弱环节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实,做到实用、真用、管用。在起草过程中,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参阅了各地的问责实施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初稿形成后,二次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市纪委各室(厅)的意见建议,二次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考评办、市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充分吸纳。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个《问责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问责办法》共分六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是阐述为什么要制订《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问责方式共一条,主要是问责的九大种类。第三章问责情形共四条,这是《问责办法》的核心部分,列举了作风和效能问题的十五种情形,并对单位领导一月内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三次被有责投诉等四种情形。第四章问责实施共四条,主要是问责受理的九大来源,问责办理的程序,问责对象处理的权限,问责救济等。第五章相关事项共一条,阐述问责结果与当年度个人考核挂钩,与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挂钩,与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挂钩。第六章附则共六条,明确了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处理、《问责办法》施行的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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