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昨天宣判了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 杭州日报讯(通讯员 吴巍 记者 黄洪连)小程序已经普遍应用于微信、支付宝等平台上。这些由第三方开发运营的小程序,如果涉嫌侵权,平台方是否要担责?
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起诉某小程序应用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公司起诉称,长沙某网络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中传播由原告享有独家网络代理的相关作品。 这个案子里,作为微信小程序的平台依托方,腾讯公司也被一并起诉,作为被告二,被诉要求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杭州首次宣判涉微信小程序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一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确认了这一事实:被告一在自己开发的微信小程序中,未经原告许可,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 法院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此外,法院还认为,从技术上看,由于小程序内容都是存储于在开发者的服务器上,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二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